趙艷波(公民身份號碼:230121197902152022):本院受理原告吳友順與被告趙艷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(2025)遼0104民初19064號案件民事判決書,判決:“被告趙艷波在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(nèi)支付原告吳友順貨款474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以47492元為基數(shù),自2023年7月10日起,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LPR作為利率計算,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)。案件應收案件受理費987元,公告費400元,由被告趙艷波承擔。”自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經(jīng)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(nèi)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沈陽市大東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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