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東令:本院受理原告宋斌與被告邵東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已審理終結?,F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(2026)遼0522民初861號民事判決書,判決:一、被告邵東令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宋斌借款本金300000元,并給付原告宋斌逾期利息[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為基數(shù),自2026年3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,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計算];二、駁回原告宋斌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案件受理費5905元、公告費400元(由原告宋斌預交),由被告邵東令負擔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
下載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