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銘顯:本院受理原告李曉莉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終結。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(2025)遼0211民初21329號民事判決書,本院判決:被告張銘顯于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曉莉欠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(以300000元為基數(shù),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,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)。案件受理費5800元(原告已預交),保全費2020元(原告已預交),公告費400元(原告已預交),上述費用均由被告張銘顯負擔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,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大連市甘井子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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